本案为合同纠纷,因被告新疆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公司货款,拖了多年之后,原告无奈之下,想要通过诉讼解决。
委托人(即本案原告)委托案件时认为:因本案委托人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之前的案件均在被告所在地即新疆起诉且成效并不显著,委托人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新疆省,本案应当由新疆省人民法院管辖,需要考虑起诉成本、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诉讼时效等诸多不利于原告的因素,因此本案委托人一直未能下定决定起诉。
代理律师认为:代理律师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认为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依法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与法官充分协商,本案由黄岛区人民法院立案。
解决了委托人最大的担忧,最终经过立案、保全财产、送达、开庭等多个程序,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律师的代理下,原告胜诉,取得了让委托人非常满意的成果。
在案件之外,帮助委托人完善合同条款等事宜,最终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