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亲办案例
徐某诉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功维权索赔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量:333

一、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案情

原告徐某在被告某物业公司处从事项目保洁工作一职,2014年4月21日清理雨篦子时脚部被砸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足第一远节趾骨粉脆性骨折,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无果,无奈之下,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代为起诉处理。被告某物业公司称原告系某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派遣的本公司的,应该由某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三、案件的焦点

1、原告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务派遣,被派遣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且某物业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乙签订协议约定,雇员受伤由某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用责任?

首先,某物业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于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关于某物业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乙签订的协议约定中,某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是有效的,但不得对方第三人也就是原告徐某,即该协议对原告徐某不生效。因此某物业公司承担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2、原告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

某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公司均称,其在原告入职时,已经为其提供培训,但是原告因自身不小心等原因导致本次损害,原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否认该说法并要求两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因两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法院认为原告不存在过错,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3、关于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因按照新的鉴定标准鉴定,原告可能不构成伤残,是否应该适用新标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的鉴定标准出台且适用,两被告主张应该适用新标准,原告代理人不认可,且认为应该按照鉴定的时间确定当时适用的标准,不应当适用新标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适用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因此原告构成伤残并取得本案的胜利。

四、案件结果

本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拿到了应属于自己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建议

雇佣纠纷是近年来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一般情况下受害者证据极少,维权困难,且案件涉及细节问题均较多,较为复杂,维权时间也一般情况下较长,且很容易被被告牵制鼻子走,很多可能会走仲裁机构,一旦仲裁可能需要3年多的时间,且赔偿数额极地,维权成本极高。所以建议及时找律师咨询到底走什么程序,如何走程序?及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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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增洁
  • 执业律所: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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