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亲办案例
于某甲诉孙某甲、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量:321

一、案由

返还原物

二、案情

于某家于1992年向村中申请盖四间平房,取得F5-01-006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并于当年建成房屋。2004年、2009年因房屋拆迁改造,于某甲之子于某丙与居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并经抓阄后相继分的位于黄岛区江山南路660号内X号楼X单元X室(即家和花园X号楼X单元X室)、黄岛区团结路1578号内X号楼X单元X室(即家和花园X号楼X单元X室)两套房屋。拆迁改造后分得的这两套楼房一直以来由于某甲之长子于某丙及于某丙的妻子孙某甲、于某丙的继女于某乙居住,2012年8月,于某丙去世。孙某甲与于某继续居住在此,但原告于某甲认为F5-01-006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登记的系其名字,且该两套楼房系其土地拆迁改造得到的,该两套楼房应该属于于某甲所有,因此要求孙某甲和于某乙返还该房屋。

三、案件焦点

1、该两套房屋是否属于于某甲的个人财产?

返还原物的请求基础在于该楼房的权属明确,不存在争议,且属于于某甲享有,法院才能支持于某甲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提交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拆迁协议等材料证明该房屋系于某甲之子于某丙享有,后经法院庭审确定,该楼房权属不明,无法判定为于某甲享有,最终于某甲败诉,代理律师为委托人被告保住了房屋,保住了住所。

四、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保住了委托人的财产,让委托人免于流离失所,最终为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建议

该类纠纷包括返还原物、继承纠纷等均需确定该财产的权属才能继续,该案中,原告系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人,原告有一定的优势,但在被告代理人的努力下,保证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该案涉及的问题较多、涉及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也较多,建议遇到该类问题及时咨询律师,及时维权。

房产等财产固然重要,但是情谊道义等也很重要,不能因为儿子去世之后就讲自己的儿媳、继孙女等人扫地出门,于法不合,于理不合且违背道德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能舍弃的。

以上内容由薛增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薛增洁律师咨询。
薛增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03好评数10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江中路国贸大厦A座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增洁
  • 执业律所: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青岛
  • 地  址:
    长江中路国贸大厦A座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