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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公司诉四川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1
浏览量:242

一、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情

2015年316日,青岛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青岛某公司向四川某公司提供TC780A—150—1N—S2号喷气织机29台,单价11.8万元,合计342.2万元。双方对产品规格、供货明细、付款方式、违约条款均进行了相关约定。现青岛某公司依约向四川某公司交付机器,但四川某公司尚欠青岛某公司货款292.2万元未支付。青岛某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代为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庭审过程中,四川某公司称并没有违约,之所以不付货款是因为青岛某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无法正常使用,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50万元整,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13000元。

三、案件焦点

(一)喷气织机是否已经全部调试完毕?

庭审中,原告青岛某公司提供喷气织机调试完毕的证明一份,但是该证明并无对方公司盖章确认,四川公司也予以否认,认为并没有调试合格,并称青岛某公司违约在先。最终原告律师到四川调取相关证据证明喷气织机确已调试合格,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二)喷气织机处于停机状态是否属于原告责任?由原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提供合同证明,若是对方不按时付款,原告有权远程控制喷气织机并锁机。因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锁机,并无责任。

(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并要求进行设备质量鉴定,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四)案件的管辖权是否属于原告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律师代为立案,将本案立案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降低了诉讼成本。

四、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青岛某公司成功一次性拿到设备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之后委托本所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并处理相关案件多起。

五、律师建议

企业之间的买卖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建议企业多审查修改合同,完善合同内容,且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以便更好的应对相关问题。尽量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减少诉讼,减低成本。若是万不得已走到诉讼一步,因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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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增洁
  • 执业律所: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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