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主页
薛增洁律师薛增洁律师
152-6520-8281
留言咨询
薛增洁律师亲办案例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违约,购房人委托律师处理,律师为其争取房屋上涨部分30万元整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量:183

案件结果:

本案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最终本案调解结案,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购房款之外,并承担中介费等损失的同时,双倍返还委托人定金20万元整,并支付委托人房价上涨部分差价20万元整。

一、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情

2016年11月15日,付某某与范某某、何某某签订房地产认购合同,约定付某某购买范某某、何某某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朝阳路*号XX小区***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处,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约定范某某、何某某应当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过户事宜,并约定定金10万元整,付某某于当日支付范某某、何某某定金10万元整,范某某、何某某向其出具收据一份,后付某某又于2016年11月18日向范某某、何某某支付购房款40万元整,现范某某、何某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付某某多次与范某某、何某某沟通协商要求返还共计60万元,但范某某、何某某拒不同意,后付某某无奈之下与本所律师沟通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范某某、何某某返还付某某双倍定金20万元整,返还购房款40万元整,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三、案件焦点

1、是否应当返还双倍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及《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房屋差价能否得到支持?

我方作为代理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违约金具有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以担保性为实际效果的特点,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合理的成本支出,并结合守约方的损失、预期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违约行为所获利润情况综合审查予以确定。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因房价上涨或买方因房价下跌毁约,不但应当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应赔偿房价上涨或下跌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应完全赔偿,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从法律的诚信原则出发,应当对违约方的盈利和守约方的损失予以平衡。

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房屋上涨差价部分30万元整,委托人非常满意。


五、律师建议

购买房屋是大事,律师建议还是谨慎处理,最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委托律师代为审查以及修改,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房屋上涨差价,购房人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时,出卖人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银行贷款最迟放款时间等事宜。另外若是已经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及时处理。


以上内容由薛增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薛增洁律师咨询。
薛增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03好评数10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江中路国贸大厦A座9楼
152-6520-828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增洁
  • 执业律所: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青岛
  • 咨询电话:
    152-6520-8281
  • 地  址:
    长江中路国贸大厦A座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