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有房屋被妻子私自抵押贷款,共有人起诉合同无效并撤销房产抵押,经法院判决支持委托人诉求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量:574

一、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经开庭三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涉及原告部分的合同无效,并判决银行协助原告解除房屋的抵押登记。并由被告孟某某和银行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


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一孟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青岛市黄岛区官厅小区开设旅馆一处,原告常年在外地,由被告一孟某某对旅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被告四吴某某甲因长期在旅馆居住与被告一孟某某结识。20157月原告突然得知原告与被告一孟某某共有的位于xx号房屋被办理了抵押贷款。原告经调查了解查明,被告四吴某某甲称需要贷款,但因自己没有抵押物无法贷款,后骗取被告一孟某某信任,利用被告一孟某某社会经验少且自己哥哥即被告三吴某某乙常年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的优势,伪造原告的签字将该房屋进行进行抵押贷款。而被告五某某银行个人借贷/担保合同及个人消费贷款面谈记录等所有原告签字部分均是伪造。该抵押房屋价值本身也不足95万元,五被告却可以进行超额贷款。又虚构被告一孟某某作为家居消费用途,但该笔款项却直接打入被告二刘岩杰的银行卡号内。五被告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在得知房产被抵押后找到律师,后经与律师协商之后。起诉处理。

四、 案件焦点

1、五被告之间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代理人主张,该房屋登记的系原告于被告孟某某两个人的名字,属于两个的人共有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银行应当审查原告的身份等情况,且加之材料信息中多处存在不实情况,代理人主张几被告虚构事实,恶意串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2、银行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合理的审查审慎的义务?

被告银行一个专业办理贷款的机构明知道该房屋的共有人情况,却丝毫没有与原告核实是否同意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对此不闻不问,仍然帮助孟某某办理贷款,明显尽到合理的审查审慎的义务,在房屋权利人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孟某某办理贷款,并对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银行存在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五、 律师建议

涉及房产的没有小事,律师建议发生该类纠纷及时处理,第一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及早处理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另外若是已经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及时处理。若是本案等待银行起诉,原告没有及时提起诉讼,银行很有可能取得涉案房屋,据此原告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处境,因此律师建议,发生该类纠纷及时咨询,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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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增洁
  • 执业律所: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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