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二、基本案情
对方****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世界著名汽车制造厂商,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研发、设计、销售汽车品牌。在中国拥有260余项专利,其中名称为“轮毂”或“车轮”的外观设计专利近100个。且其享有本案轮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经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许诺销售、销售与原告涉案专利外观相同的轮毂产品,而且原告认为被告生产制造了大量仿制的轮毂产品。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制造、销售并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轮毂产品的侵权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5000元。后被告无奈之下委托本所律师处理。
三、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是否为实际生产者,对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并非被告自行生产,而是被告从其他公司直接网上订货,轮毂经过委托人卖给买家,委托人只是中间商,经手赚差价,并非轮毂的生产者。代理人主张该轮毂系委托人通过其他正规公司合法购买的,委托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被告仅侵权一次,且被告销售利润极低,因此代理人请求法院考量其实际情节,降低赔偿数额。
该侵权产品委托人只销售过一次,销售利润极低,且情节较为轻微,对****有限公司并未造成极大的损害。另外委托人在网址宣传的信息均是委托第三方宣传,均是为了企业经营而做的,其宣传信息存在夸大虚假的情形,信息不属实,不能以此来认定委托人经营状况良好,事实上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近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情节,依法降低委托人的赔偿损失数额。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法官认为被告并未该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但是因被告无法提供生产者,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仍然需要承担责任,最终本案与原告协商多次,原告撤诉处理。
五、律师建议
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中,因此律师提醒各位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意此类问题,尽量不要侵犯其他商家的知识产权,此类侵权很容易导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若是已经发生该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委托律师处理,为企业争取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