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托人拖欠银行贷款,后李某于2017年8月22日(即本案原告)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50万元整,后李某于2018年10月份起诉委托人称该笔款项系借款,要求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委托人称本案系合作,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合作的款项,后本案经代理,开庭时律师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系合作款项,经法庭质证、辩论等环节,对方撤诉处理。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代理,对方撤诉,为委托人争取权益150万元整。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留下相应的证据,以便将来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应对。若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确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