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为夫妻关系,2006年7月4日与开发商签订《投资建房合同》购买被告房屋一处,后两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后双方协商另行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日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并约定交房日期,但开发商一直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直至2014年原告才可以收房。因此委托人多次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但开发商拒不支付,后委托人委托律师起诉。
二、案件结果
本案起诉后,法院安排开庭调解等事宜,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十余万元后,委托人撤诉处理,达到委托人的目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建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等,因很多房屋并非现房,开发商经常会延期交房,但是开发商此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业主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较低,业主可以主张实际损失达到自己的合同目的。若想通过司法程序挽回损失,建议业主及时咨询律师确定,以便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